廊坊房产抵押贷款之不能做抵押的房产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5-07 11:07:24    文字:【】【】【
摘要:廊坊房产抵押贷款之不能做抵押的房产
廊坊房产抵押贷款之不能做抵押的房产
一、哪些不动产不能抵押
从各国立法来看,并非所有不动产均可设定抵押权,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下列不动产是不能作抵押的。
(一)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动产;
(二)产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财产;
(三)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的不动产;
(四)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具有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已被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地产;
(六)来自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动产;
(七)未取得合法权证的违法建筑物。
二、怎么防范不动产抵押贷款风险
(一)加强制度建设,构建行之有效的不动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体系。
在实施贷款前,一定做好事前调查和初审工作,确保不动产抵押贷款的真实性。
(二)借新还旧或转贷时的法律风险防范。
借新还旧或垫款转贷时,从法律角度看是一个旧的债权债务消灭和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的过程。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与共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而,为原有债权债务履行设定的担保必定随着旧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而消灭,新成立的债权的担保必须重新设定方为有效。为规避借新还旧或垫款转贷时,导致抵押失效的法律风险。
(三)对抵押的财产进行认真审核,避免单方抵押无效。
特别是在零售贷款中,用现有住房作抵押贷款较多,银行在贷款制一珲要落实房屋的产权关系,房屋产权是部分还是全部,是家庭所有成员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因为根据我国《担保法》规定,只有共人有全部以书面形式同意抵押情况下,抵押扣保合同才能有效,所贷前一定要落实情况,必要时请求主管部门出示证明。
其它注意事项包括审查抵押物的合法性;国有资产作抵押时是否经过发政委批准;集体财产抵押时是否经过全体职代会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抵押时是否经过董事会批准;用划拔土地抵押时应征得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足额扣减应交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四)坚持房地产时抵押的原则。
在我国,对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构筑物,采取的是“二元主义”方法,即将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看做二项不动产,共各自独立,分属不同的权方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由于房屋和土地在物理上具有不可分割的属性,当其分别抵押给不同债权人时,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发生冲突,给贷款造成风险。有鉴于此,银行在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时,必须坚持房屋和土地同时抵押的原则。
(五)严格抵押程序,及时依法登记。
各国的物权立法均要求对物权的变动采取一定方式公布于社会大众,对不动产采取登记方式,我国的《担保法》规定,不动主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依法进行登记,不经登记不生效。因此,银行在办理不动主抵押贷款时,必须在签定抵押合同后,及进到各相应主管部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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